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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这名男子因29只“石鳞”被判刑...
2019年07月17日 00:57   浏览:1257   来源:沙县同城网

众所周知,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不得猎杀的。

但是,你知道吗?

猎杀日常所见的麻雀、青蛙等动物,

也可能构成犯罪!



近日,沙县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赵某某因抓捕29只野生棘胸蛙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经过

2019年2月20日晚至21日凌晨,在沙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猎期内,赵某某在沙县某山场小溪边捕猎29只野生“石林”,经鉴定,29只“石林”为无尾目蛙科蛙属棘胸蛙,属福建省(陆生)一般保护野生动物。2019年5月,沙县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其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普法

本案中,赵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期间猎捕野生动物29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27 法释〔2000〕37号)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禁猎区?

禁猎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什么是禁猎期?

 禁猎期:

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禁猎期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禁猎期的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衍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律规定。如沙县人民政府确定每年的2月至8月为禁猎期。

禁猎工具和方法有哪些?


 禁猎工具、方法:

猎捕野生动物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铁铗等其他猎捕工具和方法。


保护野生动物从我做起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我们人类的好朋友,对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它们也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学审美价值的生存,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国家及其重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刑法》也对有关捕杀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希望广大市民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增强野生动物保护观念,摒弃食用野生动物陋习,提高饮食文明和餐桌守法意识,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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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沙县检察院、平安三明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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